当前位置: 首页 > 理论探讨 > 典型案例
大年三十被殴受伤,法院维权终获赔偿
作者:陈兴荣  发布时间:2018-01-31 10:03:10 打印 字号: | |

大年三十在亲戚家吃团年饭,却被一醉酒男子殴打致伤,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刘女士近日向巫溪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陈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损失共计一万余元。近日,巫溪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刘女士诉称,去年腊月三十那天,她在一亲戚家吃团年饭,邻桌的几个人因喝酒发生争执,争吵声越来越大,她便起身回家。走在公路上时突然被陈某猛踢一脚,又挨了几拳,随后摔倒,头部撞在了硬物上,被家人送往巫溪县人民医院进行治疗,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受伤,轻微脑伤,在该院住院治疗十一天后方才出院。

庭审中被告陈某认为,当天他在自家屋里听到争吵声便急忙赶去劝架,因自己之前已经饮了不少酒,意识有些模糊,误以为刘女士欺负他朋友,便追上前去朝着刘女士腹部踢了一脚,刘女士摔倒在地。当时场面比较混乱,其他人也动手打了刘女士,不应该让自己一人承担赔偿责任,并且自己因故意伤害他人,被巫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了七天,已经受到了处罚,另外原告要求的赔偿数额过高。

庭审结束后,鉴于双方住在同一个村组,平常多有来往,有调解的基础。承办法官便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被告也意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站起来向坐在对面的刘女士鞠躬致歉。

原告刘女士也对被告陈某予以谅解,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陈某一次性向刘女士赔偿损失7000元。至此,该案得以圆满解决。

 

来源:巫溪法院
责任编辑: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