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龙(化名)与王松(化名)均系巫溪县某小学三年级学生,年仅九岁。两人在学校操场玩耍一种叫做“刨虎子”的玩具时,玩具突然破裂,击伤了杨某的右眼,构成八级伤残,各项损失共计12万余元,因赔偿问题协商不成,杨龙将王松以及两人所在的小学告上了法庭。
2013年4月1日,在课间休息时,杨龙与同班同学王松各自拿一个叫做“刨虎子”的玩具玩耍,两人玩得起劲,故意将玩具对碰,比谁的厉害,不料王松的玩具突然破裂,飞溅的碎片将杨龙的右眼扎伤,流血不止。学校老师发现后立即将杨龙送到巫溪县人民医院治疗,后转入第三军医大学附属医院继续住院治疗,经重庆渝东司法鉴定中心巫溪分所鉴定:杨龙右眼外伤致右眼盲目4级的伤残程度系八级伤残;右眼外伤性白内障的伤残程度系十级伤残。
庭审中杨龙的监护人认为,被告王松在与原告杨龙玩耍的过程中,玩具碎裂,击伤了杨龙的眼睛,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小学没有尽到对在校学生安全管理、及时制止学生危险行为的义务,对杨龙被“刨虎子”炸伤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要求二被告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责任,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相关费用共计126462元。该小学辩称,本案有直接的侵权人,应有王龙的监护人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学校在平常的管理中对学生玩玩具进行严格约束,甚至还经常没收一下有危险性的玩具,已经尽了监管的职责,因此不愿意再承担责任。王松的监护人则认为,两小孩只有九岁,自我防护能力很弱,学校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龙与王松均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缺乏防范意识,对于两个玩具冲撞存在危险认识不足。而学校作为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教育机构,应当考虑9岁孩子的特性,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侵害,该小学在组织课间活动时存在安全漏洞,教育管理职责方面存在过错,应当对未尽职责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杨龙与王松共同玩耍玩具,并且进行对碰,也应对损害的发生承担部分责任。
该案经承办法官精心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该小学承担50%的责任,赔偿5万余元,杨龙和王松各自承担25的%,王松赔偿3万余元。至此,该案得到圆满的解决。
笔者寄语:本案中杨龙的右眼受到伤害后视力直线下降,稚嫩的心灵还无法认识到损害带来的不便。视力无法恢复到原来的状态,让人非常可惜和痛心。小学生对玩具以及其他活动好奇心强,而对潜在的危险认识不足,自制力弱,因此需要学校和家长精心引导和教育,全方位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法条连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 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