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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溪法院反映离婚纠纷案件应统一受案标准和裁判尺度
作者:张成木  发布时间:2018-01-31 10:09:05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巫溪县,位于重庆市东北部,处大巴山东段南麓,是典型的山区农业县,经济发展较为滞后。这里民风淳朴,工业发展不够发达,青壮年主要靠外出务工作为经济来源。

   2015年1月—2016年5月,我院共受理民商事、刑事、行政、执行等各类案件共计4897件。民商事收案3504件(含民一、民二、各法庭),其中,离婚纠纷992件,占传统民事案件28.31%,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加27件,离婚纠纷所占比重较大,且呈逐年上升趋势。

   在这些离婚纠纷案件中,外出务工人员特别是青年男性较多,其在外务工期间与外籍人员相恋、结婚并生育子女。外籍人员来巫生活一段时间后,因生活习惯、条件艰苦、语言不通,随后务工离开巫溪,数年后,便杳无音讯。在我院受理的上述离婚纠纷中,普遍存在以下情形:

(一)一方当事人系本县人,另一方当事人户籍迁入本县;

(二)一方当事人系本县人,另一方当事人户籍未迁入本县;

(三)在具备上述第(二)款情形下,原告起诉时无法提交被告的相关身份信息,联系方式、送达地址。

  针对上述情形,我院就原告的起诉,本院是否应当受理,是否需要被告户籍所在地出具不落不明的证明,如何公告送达,在立案部门与审理业务部门、律师与法院之间存在着不同的认识。

  为此,我院由审管办负责牵头,组织立案庭、民一庭、各人民法庭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就离婚纠纷类案件组织召开了 专业会议,并邀请部分律师列席,参会人员会前认真研讨了议题,积极准备,会上积极发言,最终达成如下共识:

   一、对户籍迁入本县居住一年以上然后离开巫溪且下落不明的,本院应予受理,受理后应向被告籍贯地村社(居委会)以及近亲属了解下落情况;

   二、对户籍未迁入巫溪且离开巫溪超过一年以上的,本院应不予受理,原告在起诉时举示了被告户籍所地关于其下落不明的证明后,巫溪县法院可以受理;

   三、由于离婚案件涉及到人身关系,会议强调严格公告送达程序,严格掌握离婚标准。

  通过召开本次专业法官会议,就离婚纠纷案件统一了受理标准、裁判尺度,成效较好。此次邀请律师代表列席会议,听取他们意见,统一认识,在确保适用法律统一上,具有积极意义。法官与律师同是法律人,作为法律共同体的一员,就同一法律问题,见解有差异,纠纷无对立。律师真知正见有助于法官清晰明辨,法官雄才睿智,有利于运送正义,达到息讼宁人,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来源:巫溪法院
责任编辑: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