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溪法院在档案利用中发现,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及受委托人作为查阅申请人前往法院查阅、复制公安侦查卷宗的情况增多。目前,在档案利用工作中,法院审理卷宗和公安侦查卷宗分别立卷,档案人员只能向查阅申请人提供法院的诉讼卷宗正卷,由此产生查阅申请人对法院工作极为不满并长期纠缠甚至信访。
法院不同意申请人查阅公安侦查卷宗的依据和理由主要有:一是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1)2014年1月1日起实施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档案局颁布的《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法〔2013〕283号文件,第十六条规定:“案件当事人持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可以查阅诉讼档案正卷有关内容”;其附件《人民法院诉讼文书材料立卷规范》规定了刑事一审案件正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和范围。(2)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查阅诉讼档案有关问题的答复》法办〔2005〕415号文件规定:“当事人也可以查阅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的正卷”。二是刑事案件审结后,对证人的人身安全包括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查阅申请人认为,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所依据的是公安侦查的证据,经过开庭质证,不存在保密性,理应公开,当事人有权查阅、复制并享有知情权。《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对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的阅卷权利作出规定,但并未对被告人、被害人及受托人的阅卷权予以规定。
针对以上争议,巫溪法院以情况反映的形式向重庆高院提出以下建议:一是建议相关部门对刑事案件审结归档后,就公安侦查卷宗是否属于诉讼档案正卷作出明确规定;二是建议相关部门出台规范性文件明确刑事案件可查阅、复制公安侦查卷宗的主体范围,以解决基层法院在档案利用中遇到的这一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