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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溪法院向公安机关依法移送一涉拒执罪被执行人
作者:马茜祝  发布时间:2017-06-30 13:04:40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李某国、胡某友与李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作出的(2016)渝0238民初3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效力,但被执行人李某未自行履行(2016)渝0238民初32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某国、胡某友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即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某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其名下登记有房屋一幢,位于巫溪县鱼鳞乡鱼东村、小型轿车两辆(车牌分别为渝FJB**8和渝FEM**8)。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作出(2016)渝0238执21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某所有的位于巫溪县鱼鳞乡鱼东村的房屋,于2016年12月9日作出(2016)渝0238执211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查封了执行人李某所有的车牌为渝FJB**8的途锐小型越野车,而车牌FEM**8的别克牌小型轿车被李某转移,未能查封。本院通过对李某的银行账户调查发现,其在民事调解书确认的案款给付之日后,其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的账户为400*************790的账户里仍有大额的资金往来交易,自2016年2月17日起至2016年12月20日止,进入该账户的资金总额高达30余万元。

  被执行人李某有房屋、车辆以及高达30余万元的银行流转资金,属于有能力履行。而被执行人李某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且故意转移、隐藏财产。被执行人李某的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向公安机关移送了相关材料。

  目前被执行人李某已经被公安机关控制,巫溪县检察院已就李某涉嫌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向巫溪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目前案件仍在审理当中。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李某有房、有车,且有存款,在调解书生效后心存侥幸,不仅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还故意转移、隐藏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被执行人李某将面临的不再仅仅是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他还将面临刑法的处罚。
来源:巫溪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张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