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案情概要】
傅某与李某经朋友介绍相识。2015年11月16日,李某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傅某提出借款32000.00,承诺一个月后即还款,并表示如果不按期归还,每月承担本金30%的违约金。傅某见借款金额不大借款时间短违约责任约定得重,遂欣然同意,当即向李某交付了现金32000.00元,李某也按照约定内容写下了借条。还款期间届满后,李某并未如约还款,傅某遂起诉来院,要求被告偿还本金32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及利息9600.00元。
【审理情况及判决结果】
承办法官多次联系李某及其家人,均没有获得李某的具体地址,李某也拒不到庭领取传票等法律文书,只好对其进行公告送达。案件审理过程中,傅某仅提交借条作为证据,通过询问,承办人了解到李某曾通过微信向傅某归还过利息,并且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也能证实双方的借贷关系,承办法官遂向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下属的财付通支付科技公司提取了傅某提供的两个微信号的实名信息、银行卡绑定信息以及两个微信号之间的交易记录,查明李某在借条约定借款期间届满后,通过微信以红包和转账的形式向原告给付了6018.87元,从而证实了双方的借贷关系。最终法院支持了傅某的诉讼请求,判令李某归还傅某借款本金32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6781.13元。
【案件评析】
合议庭认为,在被告下落不明的情况下仅凭真实性无法确认的借条无法完全认定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借贷的合意以及借贷关系是否真实发生。但原、被告名下的两个微信之间的聊天记录及钱包交易记录却填补了此证据空白,傅某依约向李某提供了借款,李某应当按约向傅某归还借款,双方未约定利息只约定了违约金,因此只支持违约金,但约定的违约金比例明显过高,依法调整为年利率24%。由于李某还款并无规律,双方也未约定还款顺序,李某也未向法院提交其他还款的凭证,因此李某已还数额拉通计算,视为优先支付违约金。综上所述,合议庭遂作出上述判决。